(2015)南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081号原告胡某,女,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杜某,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以已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愿且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汉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