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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081号原告胡某,女,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杜某,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以已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愿且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汉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