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邹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45号原告:��某,女,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葛某,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1月23日,原告邹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广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