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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武胜与巴彦淖尔市金诺煤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武胜,巴彦淖尔市金诺煤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4号申请人王武胜,男,出生于1968年6月3日,汉族,住巴彦淖尔市。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金诺煤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宝荣,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巴民二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金诺煤焦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磴口金穗分理处账户。冻结期限六个。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