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邬发琼、李华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邬发琼,李华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24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贺春林,任行长。被告邬发琼,女,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李华生,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邬发琼、李华生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上述被告的银行存款350899.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邬发琼、李华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899.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辜 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柯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