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法民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田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0139号原告田某,女,1983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冉露,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