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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民一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海峰诉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峰,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一初字第786号原告王海峰,男,1974年8月4日出生。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盘庚街116号。法定代表人杨志杰,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峰诉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峰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刘亚峰审 判 员  张启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