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一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海峰诉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峰,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一初字第786号原告王海峰,男,1974年8月4日出生。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盘庚街116号。法定代表人杨志杰,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峰诉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峰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刘亚峰审 判 员 张启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