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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陕立民终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陕西省绿盾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省绿盾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立民终字第0012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省绿盾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蒲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明柱,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业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社生,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宗保,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省绿盾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二初字第00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能公司依据其与绿盾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绿盾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200万元。绿盾公司以渭南中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民事一审案件,而本案标的仅200万元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蒲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渭南中院审查认为,原告华能公司住所地不在其辖区,被告绿盾公司住所地在其辖区,且诉讼标的额为200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渭南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裁定驳回绿盾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绿盾公司上诉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本案诉讼标的额仅200万元,不应由渭南中院管辖,而符合基层法院受理一审案件标准,上诉人系案件被告,住所地位于蒲城县陈庄镇,且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均为蒲城县陈庄镇,故该案应由蒲城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原告华能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无为县,被告绿盾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渭南市所辖蒲城县,且一审起诉的标的额为2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绿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平审 判 员  崔海江代理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