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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乔某非法采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住河北省武安市。2014年5月9日因非法采矿被武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2014年5月1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非法采矿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彦斌、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乔某伙同石会生(在逃)二人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在武安市冶陶镇苑府村北山上非法开采石灰岩矿,后经武安市国土资源局多次下达停产通知书,其继续非法开采矿石共计14164吨,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非法开采石灰岩矿价值99148元。破案后,赃款全部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所贵、杨某、张某、孙某、贾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方园证言;现场指认照片、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武安市国土局冶陶国土所证明、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石灰石供货合同;武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河北省地矿局第十一地质大队矿资源储量估算报告;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书;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赃款追缴证明、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乔某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违反国家矿产资源管理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而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乔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五年二月八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入方审判员  孙道庆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