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5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景玉,涿鹿县涿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1984年12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向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瑞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