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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5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景玉,涿鹿县涿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1984年12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向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瑞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