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故民一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熊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故民一初字第1543号原告:熊某。委托代理人:任嘉,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马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