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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故民一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熊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故民一初字第1543号原告:熊某。委托代理人:任嘉,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马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