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诉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江苏沃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大同市路遥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大同市路遥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鸿运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宏亿兴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德茂,吴利清,李雁宏,李新喜,王兰英,张宏举,袁桂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诉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工业园区勤政南路。法定代表人邵国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大同市路遥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大庆路99号。被申请人大同市鸿运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迎宾西路42号。被申请人大同市宏亿兴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旺农贸批发市场。被申请人李德茂,男,汉族,1972年3月28日生,住山西省大同市。被申请人吴利清,女,汉族,1972年9月4日生,住山西省大同市。被申请人李雁宏,男,汉族,1960年9月24日生,住山西省大同市。被申请人李新喜,男,汉族,1971年5月2日生,住山西省大同市。被申请人王兰英,女,汉族,1974年6月27日生,住山西省大同市。被申请人张宏举,男,汉族,1972年11月19日生,住山西省大同市。被申请人袁桂芳,女,汉族,1972年1月10日生,住山西省大同市。申请人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同市路遥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鸿运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宏亿兴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德茂、吴利清、李雁宏、李新喜、王兰英、张宏举、袁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99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大同市路遥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鸿运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宏亿兴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德茂、吴利清、李雁宏、李新喜、王兰英、张宏举、袁桂芳价值299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壮蓓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