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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鹤南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孙╳与马╳╳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马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鹤南民初字第489号原告孙X,女,汉族。被告马XX,男,汉族。原告孙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春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被告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孙X诉称:我与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还可以,后来因为被告经常赌博,为此我们发生争吵,并开始分居,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马XX未提交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时表示夫妻无感情可言,但她必须把贷款还我5,000.00元,我就同意离婚。经审理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0月13日生一女孩。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因为被告经常赌博,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鹤岗市南山区楼房1户,产权人是马XX,马XX于2013年以该楼房做抵押在银行贷款50,000.00元。无共同存款。审理中,双方就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房屋所有权归属及贷款偿还、案件受理费承担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原告返给被告贷款5,000.00元的时间。被告主张该贷款系夫妻共同外债,自己愿意负责偿还全部贷款,但原告拿走20,000.00元,应返还给他5,000.00元。原告认可拿走20,000.00元的事实,同意返还给被告5,000.00元,但提出2015年3月末给付,被告不同意。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因为被告经常赌博,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现原告提出离婚请求,被告也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房产及贷款偿还、案件受理费双方已达成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于2015年3月末给付给付被告贷款5,000.00元的请求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第一款、第三十九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X与被告马XX离婚。二、婚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500.00元,至2014年11月起执行至其女年满18周岁时止。三、坐落在鹤岗市南山区楼房1户(产权人马**)归被告马XX所有;贷款50,000.00元由被告马XX负责偿还。四、原告孙X返还被告马XX贷款5,000.00元,该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孙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一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