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51号原告:胡某某,女,195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曾某某,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玉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