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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廖贱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贱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365号罪犯廖贱苟。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9月1日作出(2006)桂市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贱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舒新荣、舒泽敏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325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2月28日交付执行。2009年2月1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罪犯廖贱苟于2012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7年12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廖贱苟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廖贱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廖贱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7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4.08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贱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贱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舒新荣、舒泽敏人民币53252元不变(刑期至2026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