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牡西商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刚与被告鞠广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刚,鞠广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牡西商初字第492号原告刘志刚。被告鞠广阔。原告刘志刚与被告鞠广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志刚、被告鞠广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志刚诉称:被告于2012年11月11日在其办公场所内(牡丹江市西安区华隆大厦1201室),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条,交由原告收执为据,并约定在2012年11月30日一次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不肯偿还债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逾期利息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鞠广阔辩称: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但被告现在没有能力偿还,等被告服刑完毕以后再偿还原告。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鞠广阔偿还原告刘志刚借款50000元,逾期利息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鞠广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郝思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