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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大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山东恒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永通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1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恒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永通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万润化纤有限公司,张仁山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大商初字第33-1号原告山东恒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圣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庆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永通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仁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潍坊市万润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桂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仁山,男,195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恒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永通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万润化纤有限公司、张仁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恒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市万润化纤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海化支行账号为1607……0029内的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绍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成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