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张国北、郑晓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张国北;郑晓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74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负责人吴招程。被申请人张国北。被申请人郑晓珍。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申请人张国北、郑晓珍以及瑞安市恒瑞汽摩配有限公司、浙江奥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郑晓燕、缪明章、瑞安市鸿立锻压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张国北、郑晓珍逃避债务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国北、郑晓珍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陶山镇岭南村房产(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上述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国北、郑晓珍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陶山镇岭南村房产(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过户、设定抵押等手续(期限为二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江文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方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