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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商辖终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扬州宝胜铜业有限公司与徐州市盛隆线缆有限公司、徐州盛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市盛隆线缆有限公司,扬州宝胜铜业有限公司,徐州盛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辖终字第00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盛隆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传宝。委托代理人李宪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宝胜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道智。原审被告徐州盛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传宝。委托代理人李宪民。上诉人徐州市盛隆线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宝胜铜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州盛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宝应县人民法院(2014)宝商辖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市盛隆线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州市盛隆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州市盛隆线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韩 冰代理审判员 莫俊秀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佩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