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常怀武申请宣告常连元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怀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常怀武,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齐大山镇王家新村(王家堡)**号。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87********。本院在审理常怀武申请宣告常连元死亡一案,申请人常怀武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常怀武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马庆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牛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