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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管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郑仁寿、刘佑成、钟大明、肖洁与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管字第6号原告郑仁寿,男,195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刘佑成,男,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钟大明,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肖洁,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树先,董事长。被告刘明阳,男,1955年8月3日出生。被告王守凤,女,1957年10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仁寿、刘佑成、钟大明、肖洁诉被告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明阳、王守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请求将本案移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5年1月23日,在本院主持下,原告郑仁寿、刘佑成、钟大明、肖洁与被告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明阳、王守凤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制作的(2015)内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已发生法律效力。为此,被告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告郑仁寿、刘佑成、钟大明、肖洁诉被告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明阳、王守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的管辖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沧市硕临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管辖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沧市硕临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原告郑仁寿、刘佑成、钟大明、肖洁诉被告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明阳、王守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的管辖异议。一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沧市硕临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余发会审判员  何中明审判员  裘南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