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黄志坤与茂南开发试验区低埒居委低埒第五经济合作社、余日荣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志坤,茂南开发试验区低埒居委低埒第五经济合作社,余日荣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13号申请人:黄志坤,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申请人:茂南开发试验区低埒居委低埒第五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茂名市站前三路低埒村。负责人:黄淦荣,该社社长。被申请人:余日荣,女,汉族,住茂名市XXX路。申请人黄志坤因与被申请人茂南开发试验区低埒居委低埒第五经济合作社、余日荣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余日荣在XXX(账号:X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0000元。申请人黄志坤提供其本人名下的位于茂名市XXX路XXX侧(XXX村)的土地【证号:XXX,面积:XXX㎡】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志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余日荣在XXX(账号:X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0000元。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为六个月(具体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登记为准)。二、查封申请人黄志坤名下的位于茂名市XXX路XXX侧(XXX村)的土地【证号:XXX,面积:XXX㎡】。土地查封的期限为两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为准)。以上财产冻结、查封的时间以冻结、查封登记机关或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冻结、查封的时间为准,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申请,逾期申请,冻结、查封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开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