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祁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平诉被告程衡阳、刘会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平,程衡阳,刘会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刘小平,男,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被告程衡阳,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被告刘会林,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祁东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平诉被告程衡阳、刘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被告已与其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偿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平撤回对被告程衡阳、刘会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诉讼保全费100元,共计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桂冠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