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欧阳干等与欧阳明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干,欧阳立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014号起诉人欧阳干,男,1943年1月10日出生。起诉人欧阳立,女,1940年12月17日出生。本院收到起诉人欧阳干、欧阳立诉被起诉人欧阳明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均为欧阳缨、戴桂秋的子女,位于本市东城区×路×号院内的三间平房系1959年其父欧阳缨单位国家测绘总局(现名称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分给其父的单位自管公房,使用面积为35.2平方米,承租人至今仍为欧阳缨。其父去世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房管科负责人答复称,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父亲去世后,承租人可变更为母亲,双亲均去世后,承租人不得变更为子女。在起诉人之母2013年6月1日去世前,被起诉人即强行占用了上述房屋,导致其母无法居住。其母去世后,包括起诉人、被起诉人在内七人的户口存在于上述房屋内,被起诉人仍不让起诉人使用和居住上述房屋。故起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起诉人欧阳干对上述房屋享有居住权、确认起诉人欧阳立对上述房屋享有三分之一面积的使用权、自2013年6月1日起上述房屋的租金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三人轮流缴纳,并共同管理房屋、共享收益。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起诉人欧阳干、欧阳立所提起的诉讼涉及单位自管公房租赁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之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欧阳干、欧阳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北川审 判 员 江建莉人民陪审员 顾 兵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高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