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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某、孙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丁某,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王某,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孙某,农民。申请执行人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某、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于2015年1月23日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沧征黄递铺(2014)0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金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