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某、孙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丁某,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王某,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孙某,农民。申请执行人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某、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于2015年1月23日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沧征黄递铺(2014)0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金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