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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山东德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谢玉军、李克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德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谢玉军,李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驻潍坊市高新区北宫东街4523号。法定代表人唐玲玲,董事长。被执行人谢玉军。被执行人李克香。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谢玉军、李克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奎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