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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05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某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