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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6-18

案件名称

郑清富申请执行白尚全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郑清富;白尚全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字第72号 申请人:郑清富,男,1964年1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武定县。 被执行人:白尚全,男,1965年12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广安市人,住武定县。 本院执行的郑清富申请执行白尚全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武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执行款6955.6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尚全于2001年1月19日至2008年1月18日服刑,刑满释放后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给予司法求助4173.38元,余款2782.25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武执字第72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志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爱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