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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久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圣德源生化植保农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久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圣德源生化植保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477号原告:安徽久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循环经济示范园,组织机构代码71397737-2。法定代表人:沈运河,董事长。被告:新疆圣德源生化植保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661号汇芙园小区B座1单元1101室。组织机构代码06651307-9。法定代表人:陈漫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久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圣德源生化植保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新疆圣德源生化植保农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原分公司新疆金绿神生化植保农资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于2012年3月23日签订的《农药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出卖人原告安徽久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循环经济示范园,属本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新疆圣德源生化植保农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新疆圣德源生化植保农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