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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赵和英与吴江歌尚娱乐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和英,吴江歌尚娱乐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09号原告赵和英。被告吴江歌尚娱乐城。投资人温祖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胜玉。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和英与被告吴江歌尚娱乐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和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和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厉昱中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匡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