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海执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周晓林与周押根、李阿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林,周押根,李阿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海执字第1376号申请执行人周晓林。被执行人周押根。被执行人李阿兰。申请执行人周晓林与被执行人周押根、李阿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泰海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周押根、李阿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晓林借款130000元并支付利��(以13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4年11月13日查询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开户、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督促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2015年1月5日,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周押根,并将其带至法院,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一致确认该案执行标的为131450元,被执行人周押根在2015年2月10日前��付申请执行人周晓林31450元,剩余的100000元在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鉴于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该协议尚有部分内容未到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结本院(2014)泰海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爱萍执行员 李 志执行员 王海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