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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韩民初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德书与左德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书,左德之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51号原告陈德书,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振,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左德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纪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