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农民。被执行人王某,农民。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履行(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判决书确定:被上诉人王某在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上诉人周某经济帮助款60000元及小孩抚养费,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在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有存款,账号为18×××5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为18×××57,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永明二〇��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建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