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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其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089-3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其祥。申请人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其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来民二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其祥的妻子孙文英银行存款24257.28元.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