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诸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山东广大铁塔有限公司与王培军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大铁塔有限公司,王培军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山东广大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寿尧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魏同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桑月福。被告王培军。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山东广大铁塔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培军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清河审 判 员  王莹莹人民陪审员  王 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安郁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