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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李中民、张瑞石与张瑞石、李恩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民,张瑞石,李恩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94号原告李中民,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燕,威县司法局洺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瑞石,农民。被告李恩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民与被告张瑞石、李恩兴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民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学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