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减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周辉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减字第154号罪犯周辉,男,1981年9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易县,满族,初中文化,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9月11日作出(2007)二中刑初字第6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辉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以(2007)高刑终字第4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对周辉的刑事部分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以(2010)高刑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以(2012)高刑执字第5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原判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罪犯周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2年6月、2013年6月、2013年10月、2014年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共获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证人证言、评审鉴定表、减刑综合材料、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2031年5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国惠审 判 员 唐 仑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天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