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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塘少民初字第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塘少民初字第0087号原告金某甲。委托代理人王传俊。被告钱某。原告金某甲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任洪国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传俊、被告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金某乙。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为此,原告曾于2012年10月、2014年3月两次起诉要求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钱某辩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有第三者并生育孩子,而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婚生女金某乙尚且年幼,且原告的父母也不希望双方离婚,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金某甲与钱某于200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一女金某乙。双方初期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引起夫妻矛盾,为此,金某甲曾于2012年10月、2014年3月两次起诉要求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金某甲认为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涉诉。庭审中,金某甲坚决要求离婚,钱某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不一,调解未成。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夫妻矛盾是因生活琐事引起,双方并无根本的利害冲突。婚生女尚且年幼,其健康成长也需要稳定的家庭环境。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夫妻双方有相互忠诚的义务。本案中,原告金某甲应正视自己在婚姻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深刻反省并努力改正,切实履行作为丈夫和父亲的义务,为子女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金某甲与被告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