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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楚肖林与朱玉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楚某某,女。被告朱某某,男。原告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楚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在双方父母包办下草率结婚,双方性格不了解,没有共同语言,加之被告脾气暴躁,有家庭暴力的倾向,被告具有严重的生理缺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第一次撤诉但未共同生活,现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抚养孩子。被告朱某某辩称,原告陈述不实。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我请求和好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经他人介绍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未收回),确立夫妻关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5年4月10日生长女朱某甲,2008年2月12日生次女朱某乙,现均在石桥镇某某小学读书,一直随被告生活。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并引起打架,发生纠纷,产生矛盾。原告于2011年在外打工并于2014年3月状诉本院,请求离婚并抚养孩子。后经亲朋劝说,法庭调解,原告于同年5月撤诉,但原、被告双方仍未共同生活,继续分居,相互不履行夫妻扶助之义务。于是原告于今年1月再次起诉,本院受理后,深入就地调查了解,并依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但被告缺席未到庭,于是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数年且生育孩子,但双方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更不珍惜已建立的家庭。特别是原告撤诉至今,双方仍未共同生活,继续分居,相互不履行夫妻扶助之义务,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准予原、被告离婚。为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双方各抚养一名孩子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二、长女朱某甲随朱某某生活,次女朱某乙随楚某某生活,待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承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晓明人民陪审员  高德雍人民陪审员  王保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洪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