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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素敏与被告李贵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敏,李贵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102-2号原告:刘素敏,女被告:李贵祥,男本院于受理原告刘素敏与被告李贵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刘素敏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 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英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