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孔瑞英与胡冬清、张仁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孔瑞英;胡冬清;张仁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孔瑞英。被执行人胡冬清。被执行人张仁兴。申请执行人孔瑞英与被执行人胡冬清、张仁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的(2013)澄青民初字第01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胡冬清结欠孔瑞英借款300000元(已履行103000元),由胡冬清自2013年4月至2014年11月底每月归还1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2900元(孔瑞英已预交),由孔瑞英负担990元,由胡冬清负担2000元,胡冬清应负担的2000元于2013年12月底支付给孔瑞英;三、张仁兴对胡冬清支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胡冬清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孔瑞英可按300000元就胡冬清、张仁兴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胡冬清、张仁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孔瑞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胡冬清名下的位于江阴市南都苑39幢307室的房产及装潢部分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款项按分配比例24.4%进行了分配,申请执行人孔瑞英分配到的执行款为人民币50068元,本案已执行到位50068元。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冬清、张仁兴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被执行人胡冬清除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苏BP76**别克轿车因未被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理外、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张仁兴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孔瑞英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孔瑞英,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胡冬清、张仁兴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孔瑞英明确表示被执行人胡冬清、张仁兴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胡冬清、张仁兴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孔瑞英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胡冬清、张仁兴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澄青民初字第0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胡冬清、张仁兴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孔瑞英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伯军执行员 刘 谦执行员 邵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才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