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娅与李侠、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娅,李侠,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159-1号原告:李娅,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李侠,女,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王某,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5)瑶民一初字第00159号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了王某名下位于安徽省涡阳县裕园商城的门面房(产权证号30××58)。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某名下位于安徽省涡阳县裕园商城的门面房(产权证号30××58)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王雅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