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执字第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徐日东申请执行余林波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日东,余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4号申请执行人徐日东,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县人。被执行人余林波,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道真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正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余林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余林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茅草铺分理处有存款210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林波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茅草铺分理处的账户上存款2100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简啟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