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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行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代立平、卢亚丽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代立平、卢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西行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小杰,该计生委主任。委托代理人黄益民,该计生委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代立平、卢亚丽,住西平县。西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代立平、卢亚丽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2)第53号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人口征决字(2012)第53号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40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金岭审判员  刘金良审判员  葛爱莹二O一五年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