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行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代立平、卢亚丽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代立平、卢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西行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小杰,该计生委主任。委托代理人黄益民,该计生委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代立平、卢亚丽,住西平县。西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代立平、卢亚丽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2)第53号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人口征决字(2012)第53号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40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金岭审判员 刘金良审判员 葛爱莹二O一五年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