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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四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四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96号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李小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刁忠阳,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四建,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四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