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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中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化政与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方胜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化政,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方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中执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王化政。委托代理人:熊光耀,湖南国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宪光。被执行人: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沙田乡。法定代表人:陈建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方胜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仲调字第345号调解书,于2014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方胜华的银行存款463692元或查封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伏军审判员  甘春汉审判员  刘妮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