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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执字第03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管金美与匡连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金美,匡连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03510号申请执行人管金美。被执行人匡连友。申请执行人管金美与被执行人匡连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启久民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匡连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管金美人民币148632.42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624元。因被执行人匡连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管金美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0256.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匡连友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执行中双方于2015年1月22日达成如下还款协议:在一周内被执行人匡连友给付申请人管金美5000元,余款于每年的6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每年农历年底给付20000元,最少给付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现尚未执行到位150256.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人员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间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久民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