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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仲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李永辉与陕西鸿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辉,陕西鸿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仲执字第00001号申请人李永辉,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被申请执行人陕西鸿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晏君君,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李永辉与被申请执行人陕西鸿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岐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岐劳人仲案字(2014)第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陕西鸿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岐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李永辉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97918元;从2011年10月起,每月给付申请人之祖母抚恤金720元,并随抚恤金标准的调整增加,直至去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李永辉申请,执行人员调取陕西鸿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档案,该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决议:原公司名称陕西鸿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现变更为陕西垚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时选举股东赵公学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述变更,经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陕西)名称变核内(2013)第059845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予以核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及最高人名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案被执行人为:陕西垚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金军科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