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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连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育练与被申请连平县油溪镇金竹角水电站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黄育练,男,汉族,1965年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连平县油溪镇金竹角水电站(普通合伙)。法定代表人黄玉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连劳仲案终字(2014)7号仲裁裁决书,对该案于2014年12月22日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连平县油溪镇金竹角水电站(普通合伙)在连平县农业银行忠信支行账号4420430104000****中的存款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冻结期间,贰万肆仟元金额以内不可支付,超出部分可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伟平审判员 谢  国  泫审判员 周  金  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