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蒲海军与被告董丰君、张志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海军,董丰君,张志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蒲海军。委托代理人胡晓桥、韩玉梅,系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丰君。被告张志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支公司。负责人刘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杰,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海军与被告董丰君、张志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支公司诉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海军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立永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赫男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