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钟亮与李绍谷申请诉前保全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亮,李绍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钟亮,男,汉族。被申请人李绍谷,男,汉族。申请人钟亮与被申请人李绍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绍谷在阿勒泰市兴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9859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绍谷在阿勒泰市兴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98590元,对该工程款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东 微信公众号“”